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上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郝文斌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为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独特优势,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近期,汪洋主席在全国地方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明确指出,“要把专门协商机构的职能、性质、定位突出出来,寓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凝聚共识于协商之中。”这为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指出了具体的着力点。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担当和崭新的政协作为,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推动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坚持民主监督的正确方向。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是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前提。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基础上,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实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政协的民主监督方向正确、原则不偏、节奏稳健、力度得当,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主监督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构建民主监督的有效载体。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离不开各种活动载体。要不断完善已有载体,积极打造新的载体,为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创造条件。一是提升会议监督。在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会议中增加监督性议题比重,会前做深调研、精心准备,确保协商充分;会后抓好监督意见办理的跟踪反馈,确保监督实效。二是完善视察监督。在选择视察点时,突出问题导向,做到“好中差”结合,帮助发现问题、找出症结;在交换视察意见环节,做到充分协商,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提出更多建设性的意见。三是强化提案监督。鼓励和引导委员多提监督性提案,在重点提案中增加监督性提案的比重,加大联合督办、跟踪督办、办理公示力度。四是深化专项监督。推动民主评议监督规范化、常态化,强化民主评议结果运用,进一步规范流程、形成制度,动真碰硬、不走过场,让民主评议监督更具影响力,真正起到监督效果。
三、营造民主监督的良好环境。民主监督不是权力性监督,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要建立健全与民主监督职能衔接配套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使民主监督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一是规范监督程序。将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批准后实施,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将党政领导同志批示和有关部门办理情况向提出监督意见的委员和群众做好反馈,调动各方积极性。三是强化舆论宣传。注重利用政协自身渠道优势,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掘新媒体平台优势,邀请媒体全程参与、跟踪报道监督活动。
四、增强民主监督的工作成效。从提高组织化程度入手,把委员个体的监督上升为政协集体的监督,做到组织有力、操作有序、监督有效。一是突出重点内容。开展民主监督,不能面面俱到、处处开花,必须正确定位、选准角度,突出重点、服务大局。二是突出委员主体。及时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纳入监督内容,强化委员监督责任,提高委员监督能力,形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三是突出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监督,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使得批评建议提到点子上、督在关键处,提出更多有价值、有分量的监督意见。四是突出监督效果。更加注重将政协民主监督与权力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融合,发挥监督整体成效。
(作者系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