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19)第388号
案由: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建议
提案人:赵继民
提案内容:
2007年12月,为了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及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实施意见。泰州市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及财政局也下发了具体实施办法。
本人于2006年在市政协十届四次全会上提交了073号提案“关于将农村赤脚医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答复意见为“卫生部门考虑将依托农民健康工程项目,从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经费,采取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措资金的办法,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事隔六年后,我市启动实施该项工作。但据悉,自2013年以来,我市退休乡村医生逐级上访,从地方至中央,上访近20批次,参与者达500人次。主要诉求是养老保险待遇低,有失公平。目前,退休人员在个人缴纳了5万元左右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每月养老金仅800-1000元,而那些因自身原因未办理养老保险的人员到龄后享受的补助标准高的可达700多元,两者差距不大。上访人员普遍认为,导致养老待遇偏低的原因是财政经费补助不足,市乡财政应该按照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全程予以补助,而不是从2012年以后才开始补助。
赤脚医生都是老龄乡村医生,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与原来的乡村民办教师一样,是农村中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脑力劳动者,曾经是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重要力量,不可获缺。目前一些村级卫生室由于人才短缺,仍在留用已经到龄退休的乡村医生,这些老同志还在默默地奉献。
建议、办法和要求:
为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水平,建议相关部门认真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我市原先解决市属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做法,多方筹措资金,切实提高他们的养老待遇,促进社会和谐公平。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卫健委办理。
2019年3月6日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88号提案的答复
赵继民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乡村医生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建议》的提案很好,现答复如下:
2012年8月,根据省和泰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在借鉴兄弟县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兴化实际,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政办发〔2012〕123号),文件明确规定:一是凡经注册取得卫生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是截止2011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且距领取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2010年1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费用,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月起,须继续缴费满5年后方可办理待遇享受手续。三是凡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村卫生机构连续工作15年以上,由市、乡镇财政给予补助,并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调整。
目前乡村医生的收入来源三部分,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经费标准将提高至75元,乡村医生按服务人口人均26元,考核发放);二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给予的定额补偿(每月800元,全年计1万元);三是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5次门诊计算,新农合基金支付合计每人口10元),此外,中医中药饮片、中医技术服务费、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费按物价政策可向患者收取,从2015年起,我市将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从5000元调整到10000元。目前在职乡村医生的收入全年达到4万元左右。今年以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就乡村医生待遇偏低等问题分别进行调研,市人大建议市政府尽快将基本药物制度给予的定额补偿(全年1万元)标准适当提高。
针对乡村医生到龄离职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偏低等问题,部分乡镇卫生院借鉴周边县市的做法,将部分身体健康且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留用,让他们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发放部分劳务补助。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采取了到达退休年龄统一定额补助的办法。
兴化市卫健委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