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19)第398号
案由:关于定期公布游泳池水质监测数据的建议
提案人:徐雯
提案内容: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市民对生活品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各项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发展,游泳已经成为广大市民锻炼身体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市的一些游泳馆,即使在寒冷的冬季,也是人头攒动,异常热闹。但是,一些游泳场馆由于日常疏于管理,泳池净水不及时,不充分,加上部分泳者不注意个人卫生,部分泳池的水质卫生堪忧,表现为水质混浊,有异味,入水后体感不佳,有的因添加过多的化学药品,导致水的颜色异常。长期在这样的水中游泳,会对人体的皮肤,鼻烟部,呼吸道等器官造成永久的伤害。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提升泳池水质质量,但目前卫生部门的抽样检测,抽样范围不广,抽样频率不够,市民对抽样检测结果知晓度也不高。抽样检测尚不能对游泳场馆经营者有制约作用。
建议、办法和要求:
一、卫生部门应对我市所有游泳池定期进行检测并经常随机抽测。
二、检测结果包括水质混浊度、PH值、尿素、细菌菌落数、耗氧量、余氯等数据应公布在报刊,电台等主流媒体,也可发布在“兴化市民论坛”、“兴化新闻直通车”等普通百姓常看到的新闻媒体或公众号中,提升公众知晓度,从而形成对游泳场馆经营的倒逼作用,为广大游泳爱好者提供优质的游泳环境。
审查意见:
请市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卫健委办理。
2019年3月4 日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98号提案的答复
徐雯委员:
我委收到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期间《关于定期公布游泳池水质监测数据的建议》的提案,从关注民生的高度,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市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水平,提出了积极忠恳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游泳健身已成为广大市民锻炼身体的主要方式之一,游泳场所经营单位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全市共有游泳场所22家,已成为公共场所卫生行业重点监管对象。
近年来,我委根据上级工作布置,依照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法规、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对不同特点(夏季和常年)经营的游泳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对全市22家游泳场所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并实行“全过程执法记录”制度,将抽检结果在我委卫生监督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依照法定要求,游泳场馆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目前,大多数游泳场所经营单位都能实行自检或委托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在游泳场所醒目位置。
随着《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颁布实施(2018年8月15日),今年我委将切实履行法定职能,进一步严格依法依规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1.组织游泳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制供水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强化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从经营者主观意识方面保障泳池水质质量。
2.加强宣传引导,严格规范游泳场所设置要求,从硬件上完善制水工艺流程。加强对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开放时监督管理,确保水质合格开放,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按照《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自主检测和委托检测,并将报告结果公示在游泳场所醒目位置,确保广大健身爱好者了解水质情况。
3.督促游泳场所加强对游泳者行为的管理,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同时在场所入口处按照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设置固定禁泳警示标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等针对游泳者管理要求,确保游泳场所卫生安全。
4.严格监管,定期公示检测结果。结合游泳场所专项检查和“双随机”监督要求,对我市开放的游泳场所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将检测结果在政府主流媒体、本部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曝光、联合多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共同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卫生安全的游泳健身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兴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