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0)第230号
案由:关于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建议
提案人:黄华新
提案内容:
近年来,我市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对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及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提高,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农村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建立完善我市农村居民建房制度。农村居民建房制度中最关键的政策就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但当前我市农村宅基地政策已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相关政策制度亟待建立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闲置宅基地较多、造成资源浪费。一方面,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和迁移,农村实际居住人口减少,导致农村房屋使用率降低。另一方面,农村老龄人口死亡销户后,宅基地不能按政策及时收归集体,使农村居民住房大量闲置,成为空巢。以上两个方面,造成农村宅基地的严重浪费。
2.缺乏科学规划,建设档次偏低。我市目前虽有少数村庄新设宅基地有整体规划,但大多数村都没有统一规划,在宅基地面积、房屋建设的结构和外观上,都没有统一标准。一些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的住房,受多种条件限制,更是起点不高。另外,绝大多数村的公益设施配套建设也缺乏规划。
3.宅基地调整不及时,分配不规范。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对以上规定进行了强调。同时明确要求,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未能得有效落实。一方面,存在一户多宅、已销户空宅难以收归集体现象。另一方面,一些老宅面积偏小、已分户村民等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却无法得到宅基地,一些乡镇甚至禁止村民对住宅进行改善性翻建,村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4.管理措施不力,违规现象严重。当前,我市大部分村级组织都未能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落实宅基地管理措施,相关职能部门也未能充分履行宅基地的规划、审批、监管职能。农村普遍存在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标准超规划建设住宅、无审批手续等违规现象。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是:
1.部分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对宅基地管理不力。
2.管理机制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担当作为不够,未能充分履行好规划、审批、监管等职能,管理中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3.制度配套不健全,缺乏完善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4.问责不力。对农村宅基地分配、住房建设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问责力度不大。
建议、办法和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管理职能。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把宅基地管理作为村级组织履职的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相应职责,避免在管理过程中的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现象。
2.加大宣传力度,维护合法权益。加大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宅基地的管理意识,提高农村居民的知晓度、参与度。向村民公布宅基地的审批条件、流程,维护群众申请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3.深入开展调研,制定完善政策。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进行一次系统调研,在摸清底数、找准问题、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文件规定。
4.开展专项清理,强化整改问责。把2020年作为农村宅基地专项清理年,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宅基地专项清理行动,对各类违规问题进行清理整改,对失责人员进行问责。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农业农村局办理。
2020年1月7日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30号提案的答复
黄华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乡村振兴战略中要求,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目前因上级文件未下达,人员编制未到位,工作未交接,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尚未启动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待人员编制到位,机构运转正常,农业农村部门将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1、强化乡村规划引领。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保持乡土风貌,科学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村民住宅按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2、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严格“一户一宅”制度。严格村民建房审批,进一步完善村民建房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严格落实批后监管“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完善宅基地资格认定方式。结合农村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和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履行义务等因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宅基地权利,研究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操作细则,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开公平合理分配。
3、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机制。推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对采取有偿等方式退出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集中规划使用的可以实行择位竞价。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对历史原因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用和使用宅基地的,进行规范整改,探索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制度。
4、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按不同类别,采取无偿、有偿和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退出多余宅基地。对符合建房条件又自愿放弃建房资格的无房户,以及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全部退出的农户给予补偿奖励,退出宅基地的签订退出协议。对有退出意向的农户,探索采取“留权不留地”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其农民身份的宅基地申请权利。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农户,可给予教育、就业、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
5、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收入。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本村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
6、合理有效利用腾退后的宅基地。统筹考虑腾退宅基地周边环境,腾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利用,未布局村庄规划的,引导村民复耕复绿,发展庭院经济。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农业产业扶持政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腾退出的土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及高效农业产业基地,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增加集体收入。
最后欢迎委员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