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0)第229号
案由:关于加强农村废弃宅基地管理的建议
提案人:孙荣贵
提案内容: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的有关方针,乡村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农村废弃宅基地现象也日益凸显和加剧,严重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设实施。废弃闲置的老旧宅基地杂草丛生、砖头瓦块遍地、生活垃圾成堆,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
我市农村废弃宅基地的现状:
一是建新房不拆旧房,一户多宅。当前随着我市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大多新建了房屋,有部分居民在村位置较好地方建了新房,但以植树、种菜、堆放杂物等方式继续占用旧宅基,不肯交还村集体统一管理。
二是村居建设无序扩张。乡村建设缺少规划,杂乱无序。没有依法用地的意识,认为自己的地自己说了算,新建房占用乡村外围交通较便利的地方,而村内旧宅基则被废弃。废弃的老宅蚊蝇滋生,杂草众生、垃圾遍地、破败不堪。
三是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有的甚至举家外出,长年累月不在村里生活,还有部分乡镇村民因出国、工作、求学等原因迁居城市,其在农村的房屋大都处于空置状态,无人管理,杂草丛生。
四是部分孤寡老人、五保对象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屋成为无主房,多数破败不堪,濒临倒塌,而有关部门没有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闲置的旧宅基、空闲地不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很多旧宅基、空闲地变成了垃圾场,为老鼠、蚊蝇提供了栖息、繁殖的场所,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严重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影响了乡村环境的改造提升,造成一边废弃不用,一边建设乡村公益设施和美化环境无地可用。
建议、办法和要求:
(一)加强乡村土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乡村规划,借助规划的法律效力制约乡村建设的随意无序。编制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尽可能使用旧宅基地,注重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尽量避免大拆大建,以提高原有道路、房屋的利用率。
(二)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按规划和法定面积标准审批,实行先批后建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申请拆旧建新的,实行先拆旧房后建新房,或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起到约束作用,遏制一户多宅现象。
(三)加大执法力度。国土部门要大力宣传并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对一户多宅、超占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依法予以收回,拒不执行的要按法律规定执行,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对宅基地超占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对于特殊原因,确需多占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由村集体对超占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五)做好废弃宅基地的开发利用。对于村民自愿交出、依法收回或长期弃置的无主房,村委会应报请有关部门搞好科学规划,进行开发利用,解决当前乡村振兴用地问题。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农业农村局主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办。
2020年1月 2日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29号提案的答复
孙荣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废弃宅基地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取得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变化,农村宅基地方面出现了一户多宅、农房闲置普遍等一系列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乡村振兴战略中要求,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目前因上级文件未下达,人员编制未到位,工作未交接,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尚未启动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待人员编制到位,机构运转正常,农业农村部门将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1、强化乡村规划引领。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保持乡土风貌,科学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村民住宅按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2、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严格“一户一宅”制度。严格村民建房审批,进一步完善村民建房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严格落实批后监管“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完善宅基地资格认定方式。结合农村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和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履行义务等因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宅基地权利,研究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操作细则,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开公平合理分配。
3、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机制。推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对采取有偿等方式退出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集中规划使用的可以实行择位竞价。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对历史原因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用和使用宅基地的,进行规范整改,探索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制度。
4、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按不同类别,采取无偿、有偿和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退出多余宅基地。对符合建房条件又自愿放弃建房资格的无房户,以及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全部退出的农户给予补偿奖励,退出宅基地的签订退出协议。对有退出意向的农户,探索采取“留权不留地”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其农民身份的宅基地申请权利。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农户,可给予教育、就业、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
5、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收入。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本村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
6、合理有效利用腾退后的宅基地。统筹考虑腾退宅基地周边环境,腾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利用,未布局村庄规划的,引导村民复耕复绿,发展庭院经济。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农业产业扶持政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腾退出的土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及高效农业产业基地,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增加集体收入。
最后欢迎委员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