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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060号—— 关于规范儿童游乐场所监管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9-30 14:07 来源: 兴化市政协 浏览次数: 作者: 兴化市政协委员会 字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0)第060号

 

案由:   关于规范儿童游乐场所监管的建议      

提案人:单地灵  

提案内容:

保障儿童安全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与儿童相关的商业机构及场所遍地开花。公园、超市、大型商场等都招商引入了供儿童娱乐的游乐场。目前,儿童游乐场所的监管尚未纳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儿童由于游乐器械的安全不达标、安保服务人员的缺乏导致伤残;由于卫生监管部门监管缺位导致感染传染病的新闻屡见不鲜。针对现状,建议我市相关部门引起重视,提前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议、办法和要求:

1.积极制定儿童游乐产业的行业标准。提高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对于准入的资质可按照幼托等机构的要求,从严从重。对于场所内游玩人数的限制、安保人员的配比,以及上岗资质、卫生清洁要求,出台对应的行业细则。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或安全措施不达标的场所,予以警告、处罚、清退等行政手段。

2.各部门联动协商,明确责任主体。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部门联席探讨儿童场所的监管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形成统一管理,及时追责及监管。同时,由责任部门牵头,健全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做到事前预判,并制定各类应急方案,以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地发展。

3.加强对于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的培训。建议设立儿童游乐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定期为经营者提供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安全意识,积极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场所经营者定期在场所内进行安全演练,做到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市场监管局主办、卫健委会办。

 

2020年1月3日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60号提案的答复

 

单地灵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规范儿童游乐场所监管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经我局和卫健委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民生问题的关心和关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家长对儿童成长的重视,儿童游乐行业快速发展起来。但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儿童游乐设施监管规定的缺位,室内儿童游乐场所存在的安全、卫生隐患等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

一、设备安全存在监管盲区

各地曾多次曝出儿童在儿童游乐场所内游戏时受伤害的新闻,表面原因是设备缺乏相关安全标准,经营层层转包,安全责任主体不明,根本原因还是监管缺位。由于我国对小型游乐设备监管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监管;文化主管部门只对室内娱乐场所的游艺机等负有监管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只对街头游乐设备是否占用公共空间、是否扰民和污染环境进行监管。因此,对于小型游乐设备的使用监管存在盲区,游乐设备的安全隐患往往被忽视。

二、公共卫生无法保障

大多数儿童游乐场所的设施不能够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并且通风设施不完善、空气混浊。很多儿童游乐场所中的玩具材质为橡胶和非抗菌塑料制品,容易沾染细菌和灰尘,在炎热的夏季更容易增加儿童皮肤病和呼吸道疾病传染的机会。而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冬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儿童游乐场所未列入法定监督管理范围,意味着开办儿童游乐场不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发证,所以也没有相应的卫生管理标准和准入门槛,未赋予卫健部门执法监督的权力和职能。

三、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一)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完善相关制度

据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已纳入修订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组织实施相关事宜。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反馈,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将儿童游乐场所明确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二)强化经营者教育,提高主体责任意识

向经营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经营者遵纪守法,落实其主体责任,履行各项义务: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制定了安全、卫生等方面规章制度;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等。通过宣教进一步提升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三)加强市场经营主体监管,严厉惩处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是加大无照清理力度,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督促其限期办理。二是对商场内从事室内儿童游乐场所经营的,卫生监督部门要及时向商场管理者进行卫生指导:建议室内儿童游乐场所管理者参照《文化游乐场所卫生标准》,对儿童游乐设施、公共用品用具进行一客一换一消毒。在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等疾病高发季节,加强对室内空气、物品进行消毒等工作。三是及时受理该领域的相关投诉,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稳健化解不安定因素,严厉查处消费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或“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大型活动以发放海报、宣传单的形式,宣传儿童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卫生、正确使用、应急处置等常识,提高家长消费安全意识和社会监督的氛围,形成社会共治。

再次感谢您对民生问题的的关心和支持,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5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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