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0)第059号
案由: 关于加强室内儿童游乐场所监管的建议
提案人: 周德宏
提案内容
保障儿童安全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跟儿童相关的商业机构及场所在兴化遍地开花。一些大型商场都设了供儿童娱乐的游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翻斗乐、海洋球、攀岩墙、蹦床等游乐设施。但是,这些儿童游乐场设施的安全监管及卫生监督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薄弱环节甚至空白。儿童由于游乐器械的安全不达标导致伤残,以及在游乐场所感染流行传染病的新闻屡见不鲜:2015年,广州一不到3岁的儿童被室内乐园的旋转轮盘夹伤,造成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同样在2015年,上海一名14个月大的孩子在某儿童乐园海洋球池游玩时,不慎跌倒并撞在塑料拼接玩具上,导致眉骨处破裂,流血不止。2018年,一名10岁儿童在上海世博源一游乐场所游玩时,被人从2米多高的充气城堡上推下,导致右手臂骨折。
之所以类似的室内游乐场所安全问题频发,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游乐场所软硬件不达标。许多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都配备了滑梯、攀岩墙、旋转木马等游乐设施。跟大型室外游乐设备不同的是,这些室内设施不在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内,没有法律授权,质监部门也无权来管。这就导致了设施的维护及安检只能依托于经营者本身的自觉性。一旦有所疏忽,极易造成跌落、碰伤等儿童人身伤害。并且,许多游乐场所存在安保人员配比数量少、安全监控有死角等安全隐患。事前往往不能及时进行预防,事后也常常导致归责不清。
2、卫生情况堪忧。一方面,许多儿童游乐场所没有定期对场地及游乐设施进行消毒及清洗。另一方面,场地管理人员也未要求所有儿童进行必要的消毒洗手等措施。场所对儿童玩乐过程中的饮食、如厕等问题不予监管,导致场地卫生脏乱差。于是,作为免疫力尚未健全的儿童群体,游乐场所成为了他们感染流行传染疾病的高发场所。许多游乐场所由于场地限制、人流高峰等各种因素,导致室内空气不流通,更易发生交叉感染的现象。
3、法律不完善导致监管缺失。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没有将儿童游乐场所列入适用范畴。《条例》里规定的7大类、28种公共场所并没有涉及儿童游乐场所。因此,儿童游乐场所的开设不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发证,不在他们的监管范围内,所以也没有相应的卫生管理标准和准入门槛。
建议、办法和要求:
1、积极制定儿童游乐产业的行业标准。提高相关企业的准入门槛。对于企业准入的资质可按照幼托等机构的要求,从严从重。对于场所内游玩人数的限制、安保人员的配比,以及上岗资质、卫生清洁要求,甚至保健医生配备等各个经营管理层面,出台对应的行业细则。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或安全措施不达标的场所,予以警告、处罚、清退等行政手段。
2、各部门联动协商,明确责任主体。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部门联席探讨室内儿童场所的监管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形成统一管理,及时追责及监管。同时,由责任部门牵头,健全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做到事前预判,并制定各类应急方案,以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地发展。
3、加强对于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的培训。建议设立儿童游乐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定期为经营者提供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安全意识,积极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场所经营者定期在场所内进行安全演练,做到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分别办理。
2020年1月2 日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59号提案的答复
周德宏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加强室内儿童游乐场所监管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经我局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民生问题的关心和关注。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特种设备监管,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其运行参数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但儿童游乐场所中小汽车、电摇椅等设备显然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小型儿童游乐设施既然不属于特种设备,也不需要取得其他许可。
这些小型游乐场所的设施,既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严密监管的特种设备,也不属于必须获得职能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此类设备只能由运营单位或是承包个人自行管理。经营方提供了游乐场所和设施,因此就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由经营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事故的发生由设备缺陷引起,经营方可以向生产厂家、销售者追偿。
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会尽力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建立常态检查机制,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证照是否齐全,娱乐设备是否有合格证明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规范到位,消费霸王条款是否存在,都是重点检查内容。
另一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儿童获得安全、开心的游乐体验。
再次感谢您对民生问题的的关心和支持,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59号提案的答复
周德宏委员:
您《关于加强室内儿童游乐场所监管的建议》的提案,从关爱儿童游乐安全卫生的角度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对我们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破解儿童游乐场所监管难题,以切实有效地保护儿童健康安全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现状
1.儿童游乐场所尚未纳入法定的卫生管理范畴。根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规定,儿童游乐场所未列入法定监督管理范围,意味着开办儿童游乐场不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发证,所以也没有相应的卫生管理标准和准入门槛,未赋予卫健部门执法监督的权力和职能。
2.客观存在卫生隐患。作为室内儿童游乐场所,因儿童密集活动和接触的特点,可能存在物体表面污染、儿童带菌游乐、空气质量不良等卫生隐患,如经营单位没有健全的卫生制度,不具备基本的卫生设施、对物体表面的清洗消毒不严、不能保证室内良好的空气质量,势必会造成对游乐儿童的健康损害乃至疾病的传播。
二、工作打算
1.主动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推动地方立法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行业卫生标准,尽早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超综合市场的监管,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室内儿童游乐场所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配置基本卫生设施,落实公共设施的清洗消毒,改善室内空气卫生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3.加强宣传,强化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建议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游乐场所时,仔细阅读游乐场所的注意事项,提高安全意识,最好对游乐场所进行实地观察,查看场所内设施是否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并做好必要的陪护,在流行病的高发期,尽量避免交叉感染风险。
兴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