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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361号——对部分基层群体脱贫后因病返贫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20-10-16 14:44 来源: 兴化市政协 浏览次数: 作者: 兴化市政协委员会 字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0)第361号

 

案由:对部分基层群体脱贫后因病返贫的几点建议                                                

提案人:刘勇华 

提案内容:

经基层调研发现,基层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情况最为突出,已成为制约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主要短板。随着救助政策不断完善,救助水平逐年提高,当前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受现行医保及救助政策和资金的制约,该群体脱贫后存在几方面返贫的风险压力:一是医保范围外自负费用过高的压力。虽然医疗救助政策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因医疗总费用中医保范围外费用无法报销,困难群体医疗负担仍然沉重。困难群体一旦患上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有限的医疗救助资金对其家庭也仅仅是杯水车薪,加之因病产生的误工、交通、护理、营养等刚性支出,原本困难的家庭更加不堪重负,极易导致因病致贫、返贫。二是门诊医疗费用难以纳入保障范围的压力。许多罕见病、慢性病无需住院,只要按期服药就可治疗或稳定病情,这部分刚性支出因政策和资金限制,且难以界定结算凭证,未能纳入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范围。三是救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的压力。临时救助政策作为救急难、兜底线的最后一道防护网,因其起步晚,筹资规模小,救助水平低,现阶段还难以对因病致贫家庭提供有效的帮助。医疗、住房、就业、就学等救助事项牵涉多个部门,亟待形成有效的部门联动和转介机制。大病保险政策报销比例还不够,对减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负担作用仍有距离。

建议、办法和要求: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健全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各项救助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定期召开市级救助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继续提高困难人群生活保障和医疗、临时救助标准,最大限度减轻困难家庭经济负担。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研究制定按病种定额治疗方案,提高诊疗水平,防止过度医疗等情况的发生。

4.扩大医保用药目录,发挥医保主渠道作用。根据资金规模,适时调整医保政策,最大限度的将常发、多发重病的治疗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取消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门槛,提高医保报销比例。

5.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经济补偿和协助社会管理的功能。增加保险保费标准,降低理赔门槛,提高赔付标准;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取消此类群体大病保险的理赔门槛。

6.进一步发挥慈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慈善事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医保局主办,民政局会办。

 

2020年 1 月 2 日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61号提案的答复

   

刘勇华委员:

    您在市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对部分基层群体脱贫后因病返贫的几点建议》已收悉,经与民政部门会商答复意见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部署,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健康基础,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全市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医疗保障受益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更加有力。

1.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享受民政部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麻风病患者、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证其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规范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及参照孤儿保障标准享受的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享受政府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麻风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按有关医疗保险结算的基础上,政策范围内门诊自付费用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按有关医疗保险结算的基础上,政策范围内门诊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单日救助不超过200元,每月不超过3次。

3.住院医疗救助。困难群体患病住院,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享受政府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麻风病患者、给予85%比例的救助;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给予70%比例的救助。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万元降至5000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针对一般家庭中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等特殊病种困难对象、因病家庭当年支出大于收入的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备案制度,经批准备案后及时将申请人纳入医疗救助。

4.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保证参保人在兴化市内住院期间政策范围外自费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8%以内,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

5.拓宽临时救助支持渠道。在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市医保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卫健委、军人事务局、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相互协同配合,建立了兴化市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制约医疗救助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慈善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各部门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推进各项救助工作有序落实。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强弱项的若干措施>5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923号)和市六部门《关于落实医疗救助精准扶贫托底保障政策的补充通知》(泰医保发〔201974号)的文件精神,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施了“三保险、四救助、一预警”机制,开展防止因病返贫预警、因病致病预警、托底救助和医疗机构救助。

6.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我市已建立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保障水平。一是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标准。20197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从650/月提高至680/月;重残两项补贴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至9030/年,其中基本生活费提高至8160/年;城市“三无”供养标准提高至17775/年,其中基本生活费提高至17175/;社会散居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2300/月,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1600/月。二是提高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5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大额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不得超过低保标准的12倍要求,将大额临时救助金额从最高金额2000元提高到3000元,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2020年,我们将继续提高困难人群生活保障和医疗、临时救助标准,最大限度减轻困难家庭经济负担,确保困难群众脱贫不返贫。

7.完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1.建立完善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工作制度。全市每个村(居)民委员会产生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及时掌握困难群众生活现状和急难情况;承接困难群众求助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服务管理。2.建立完善村(居)困难群众服务联络制度。强化对困难群众的服务与联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实际困难。一是建立村()社会救助服务制度。对享受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的困难群众,自身行为能力受限,主动帮助、开展代领代办服务。二是建立村(居)社会救助联络制度。对享受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户籍在本地且长期在异地生活的困难群众,建立联络制度,由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定期进行联络,实行动态管理。3.建立完善村(居)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回访制度。坚持“属地管理”,每年上半年,乡镇(街道)组织多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对所有在册享受补助待遇的困难群体进行回访,核查困难群体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情况和补助资金领取情况,坚决杜绝挪用、截留、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4.进一步拓宽社会参与救助渠道。加强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全社会救助资源,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金融保险、爱心人士、企事单位等共同参与的格局。通过成立“水乡爱心筹”社会组织、建设“水乡爱心筹”公益性互助平台,规范平台运行程序、资金管理等,不断扩大平台影响力,帮助更多地困难群众。

 

 

兴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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