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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170号——关于尽快出台我市农村建房相关政策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1-09-26 10:30 来源: 兴化市政协 浏览次数: 作者: 兴化市政协委员会 字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1)第170号

 

案由:关于尽快出台我市农村建房相关政策的建议     

提案人:张鹤峰 

提案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住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农村建房一直是执行老政策,这个政策严重脱离实际,已经十分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近年来,农村违章建房现象愈演愈烈,农民对出台新的农村建房政策的呼声很高。

建议、办法和要求:

市政府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对住房的实际需求,从现实、可操作的角度出发,堵疏结合,制定出台符合实际的农村建房政策,合理引导和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住房需求。同时,在出台农村建房政策时,要结合旧村改造,引导农村居民向新社区聚居,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农业农村局办理。

                                    2021年1月13日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70号提案的答复

 

张鹤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我市农村建房相关政策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乡村振兴战略中要求,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前期泰州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目前,我市正在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意见》,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正式出台。

下一步我市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强化乡村规划引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保持乡土风貌,科学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市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兴化市十四五增减挂钩专项规划》,按规划推进。开展摸底调查,梳理我市搬迁撤并村中200户以下的自然村(自然点)。了解村民群众搬迁意愿及搬迁去向,研究采取货币安置、原址集中建设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在聚集提升类村庄或集镇区分别建设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等三种方式,引导村民住宅按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用足存量资源,如弃置的学校、粮管所、村民空关房等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进一步完善中心村配套基础设施,使之成为具有吸引力和辐射力的示范村,让农户主动退出原宅基地而到中心村集中建房。

2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机制。坚持“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对采取有偿等方式退出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集中规划使用的可以实行择位竞价。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对历史原因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用和使用宅基地的,进行规范整改,探索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制度。同时,由建设部门负责严格管控农村建房的建筑风貌和建筑工匠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村民建房可以选用乡镇(街道)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图集,也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村庄风貌管控要求。

3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按不同类别,采取无偿、有偿和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退出多余宅基地。对符合建房条件又自愿放弃建房资格的无房户,以及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全部退出的农户给予补偿奖励,退出宅基地的签订退出协议。对有退出意向的农户,探索采取“留权不留地”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其农民身份的宅基地申请权利。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农户,给予教育、就业、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宅基地退出进城购置商品房补助发放试行办法》,目前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待办法出台后,将依法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存在闲地空地、房屋资源有效利用工作。

最后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农村宅基地及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兴化市农业农村局

                        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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