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3)第362号
案由:开通家庭成员医保卡门诊结算代付功能
提案人:王星 联系电话:15252698999 组别:侨台组
第一附议人: 第二附议人: 第三附议人:
集体提案: 召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
提案内容:
由于身份、年龄、参保类型的不同,家庭成员中有的参保了、有的没有参保、医保卡门诊额度不是每个人都有、可用门诊额度余额高低不一、门诊费用因身体状况不同有多有少。而医院门诊费用结算时只有就诊者与医保卡持有者姓名相同的才可以用医保卡,否则,哪怕你其它家庭成员医保卡可用余额再多也只能用现金结算。这无疑是限制了个人财产的自由支配。
建议、办法和要求:
开通家庭成员医保卡门诊结算代付功能。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在医院门诊费用结算时,允许使用家庭成员中其他成员医保卡结算。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医保局办理。
2023年1月 1日
附件: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362号提案的答复
王星委员:
您好!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开通家庭成员医保卡门诊结算代付功能》的提案已收悉,现将目前实施情况答复如下:
一、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及家庭共济的范围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 )的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二) 支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范围见附件),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三)支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四)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本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大病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五)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统一调整,全省统一执行。
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主账户人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可从主账户人个人账户上支付相应待遇。
(二)申请渠道。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统筹地区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主账户人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主账户人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
(三)使用顺序。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家庭共济相关措施已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因缴纳医保费用需要主账户资金共济的,应当先缴纳相关费用后,凭发票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补报销。
以上答复不足之处,还请海涵和指正。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兴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