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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第268号——建议规范农村地区养殖业农药使用防止造成养殖物损害
发布日期:2023-10-31 09:41 来源: 兴化市政协办 浏览次数: 作者: 兴化市政协办信息员 字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3)第268号

 

案由:建议规范农村地区养殖业农药使用防止造成养殖物损害                                               

提案人:沈玉秀  联系电话:           组别:法制组           

第一附议人       第二附议人        第三附议人        

集体提案         召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提案内容:

兴化作为闻名遐迩的鱼米之乡,生态环境非常适合淡水养殖,其中泓膏生态大闸蟹声名远播,随着农村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养殖螃蟹致富的“家族式”带动效应下,吸引了庞大的农村从业人员开始从事养殖业。在养殖过程中总会碰到诸如水质不清,水草太多,需要杀虫除草的情况,那么带来是否需要使用农药,如果使用,使用何种农药,使用比例等问题。虽然大量销售农药的厂家会安排销售人员到各乡镇销售店里,进行指导,但因市场庞大,存在不良厂家鱼龙混杂情况 ,各厂家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不完全规范,加之信息碎片化,农村相信乡土观念等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许多养殖户却信任周边养殖比较好的大户的经验介绍。因为对产品的性能不够了解,又缺乏相应的知识,生搬硬套下,实践中许多养殖户造成了损失,甚至是较大损失,同时所用农药经鉴定也不完全适用水产养殖,由此造成大量纠纷,同时对兴化螃蟹声誉和稳定产销也产生相当的负面影响。

一、相关情况分析

2021年,据不完全统计,兴化市因使用农药造成水产养殖物(农作物)损害的矛盾纠纷警情就达30余起,2022年以来,此类警情也已发生20余起,报警内容大多为“因打农药造成蟹塘、虾塘内的虾蟹死亡”,“因农药质量问题造成蟹塘、虾塘内的虾蟹死亡”。由此引发多起诉讼,时间周期长,取证难度大,给广大养殖户造成巨大的直接间接损失。

从地域特点来看,兴化水产资源丰富,“土地转包”经济发达,且水产鱼塘紧靠农作物田地,因使用农药极易造成水产养殖物损害,从发生时间来看,该类情况大多发生在正值水产养殖发育成熟的关键时期,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比如2022年4月22日,张郭养殖螃蟹的张某某报警称其塘边的农田种粮大户刘某某使用农药打药水除虫,导致其养殖的螃蟹死亡,损失预计约20万元。从处置结果来看,该类警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且由于使用农药时,监控设备监控作用几乎为“零”,加之现场无人目击,发生后果总在数日之后,同时因螃蟹等水产品种死亡后下沉,不易发现。警情发生后,往往处于双方争执不断、难以调解的局面。比如,2022年4月至11月,我市安丰、大邹、钓鱼、周庄、大垛等地区螃蟹养殖户均出现使用农药清蓝藻、防虫防病后,出现塘中螃蟹大量死亡的矛盾纠纷。药品销售方拒不认可是其药品原因导致螃蟹死亡的情况,累计损失上百万元,双方引发多次矛盾冲突和诉讼案件。至于鱼塘消毒后的富含农药的水被乱排放河中,此类临管目前还处于空白,实际造成药物成份污染问题,不可忽视。

二、矛盾处置难点

(一)取证难。根据此类警情分析,很多虾蟹塘受损当事人在发现受损后,即会采取给虾蟹塘换水等措施,以达到稀释塘口内药物浓度的目的进行自救,有的种植物受损当事人在发现作物受损时,与使用农药已间隔多日,期间还可能经过下雨天气,难以提取到有价值的相关物证。报警后,往往当事双方各执一词,销售、指导使用农药的一方认为其建议指导农药的方法、方式正确,损害方存在使用不当、未及时换水、未增氧、复合用药等过错,不认为是其指导使用农药造成,受害方认为其养殖(农作物)原本好好的,是在使用了对方的农药、或按对方指导使用之后发生的,存在很大的因果关系。因无准确规范统一的情形,无法明确双方责任。

(二)认定难。经咨询农业部门相关人员,一般情况下是种植户在使用农药过程中,受药品药效、时间、温度、天气、各家养殖密度、水草多少、换水频次等多重影响,不易精准把控,容易造成农药残留在受害方的种植物上或水产养殖塘中,尤其是对水质要求较高的虾蟹等水产品,对农药非常敏感,极易发生死亡,但也不排除其他病虫害等可能性。如农药残留在虾蟹塘内,其浓度也是非常低,即使到有关部门做鉴定,因发生时间较长或药物浓度低等原因,也很难在水样中鉴定出农药残留物,故难以认定使用农药与养殖物(种植物)损害存在直接关系。

(三)化解难。矛盾的化解工作往往建立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因此类矛盾事实因果关系难以有权威的认定。对一些损失较小,当事方都通情达理的,通过做通双方工作,部分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但也有少部分人,因受制于当事人的认知,或者对于造成损失严重的,通过调解很难达成赔偿协议,且受害方提供不了强有力的证据,极有可能将矛盾焦点转移到司法机关,认为司法机关调查不清、处置不当,判决不公,不作为,从而进行投诉或信访,既牵扯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大量精力,最终也很难圆满解决。

建议、办法和要求:

一、强化监管,做好宣传预防。由农业部门牵头,开展对农药销售厂家店铺摸排梳理,禁止不具有相关资质要求的农药生产销售,并与销售从业人员签订相关责任书,硬性规定承担指导职责,从源头上避免不规范农药损害养殖户和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人为损害。由农业部门牵头各村(居)委会,做好种植户、养殖户尤其是养殖与种植相邻的农户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醒督促加强防范。

1.是政府部门定期开展公益培训,定期把养殖常识要点,普及传授给养殖户,开设咨询电话,提供科学养殖知识指导,让广大养殖户有方向有依靠有指导,避免盲从误信轻信造成损失。

2.指导科学规范使用农药,从正规部门正规渠道购药,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与销售方签订责任书、留存样本等。

3.组织区域性养殖户互联互通,提前告知,信息公开,使用农药与相邻地块保持安全空间距离,使用安全的方式,科学间隔打水周期。

4.是宣传引导农户(养殖户)购买相关农业保险,对于有的农户而言,一场小小的“风暴”都有可能让其家庭遭受灭顶之灾,通过购买保险,不但能够降低农户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也能在发生财损后有一条通过保险降低损失的途径。

5.加强法制意识宣传引导。因为用药导致问题多,费用大,在我市部分乡镇养殖户,因法制观念意识淡薄,出现在鱼塘边种植罂粟喂鱼虾螃蟹,既当饲料又当药防病的错误做法。因鱼塘边种植罂粟易成活,量大难发现,随着查处力度加大,最后养殖户触犯法律付出沉痛代价。同时因多发性种植罂粟,也引起了省禁毒委的关注。

二、部门联动,全面收集证据。建立针对此类警情农业执法部门可与司法部门联动机制,接到此类投诉矛盾后,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做好先期现场处置,做好现场记录、走访调查等工作,区分是否存在投毒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及时由农业部门专业人员指导农户进行自救挽损,同时做好水样、作物、农药的抽检及到相关专业机构送检、鉴定等工作,及时全面的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有可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做好准备。

三、因情施策,妥善依法处理。根据情形,对损失较小,当事双方都通情达礼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积极组织农业部门、派出所、司法、法服所、村(居)委会共同开展矛盾调处化解。对造成损失较大,或难以通过协调解决的,对当事方做好说理释法,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采取违法手段行为的后果,遇到经济困难当事人,可引导其前往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等正当途径依法维权。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农业农村局办理。

2023年1月 2日
附件: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68号提案的答复

 

沈玉秀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兴化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情况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药监管方面

截止目前,全市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近400家,其中申领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27家(由省农业农村厅发证)。针对农药生产经营环节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对农药经营门店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照达标要求,严格把好关口,以农药经营许可证期满续展核查为契机,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重点查处生产经营添加违禁药物、高毒农药及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无证生产经营、扩大防治对象及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二是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针对农药使用高峰期季节和区域分布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问题隐患多的地区和经营门店,督促责令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惩处。三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现场咨询、乡村课堂以及各类涉农培训等,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推广安全用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提高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能力。

二、关于技术指导方面

近年来,植保无人机飞防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减轻农户作业负担、提高作业效率成效明显,但也确实时常出现因无人机作业不当,导致周边种植业、养殖业受损的现象,我局多次参与其中的鉴定、协调、处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局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以避免药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植保无人机飞防应用的安全宣传。我市是种养殖业大市,尽管经多年实践,不少无人机应用硬件技术逐步成熟,但应用过程中所出现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将前几年出现的药害事件梳理,举一反三,并对无人机作业机手开展相关培训宣传,列出作业时的注意事项,引以为戒,在保证病虫防治效果的同时,更用保护周边种植、养殖的安全。

二是开展无人机作业的安全技术指导。将一些容易引起种植、养殖药害的农药,列入无人机作业药剂的负面清单,严禁使用,并试验示范好替代药剂。同时,在作业时的风向、沉降剂技术、飞行高度等方面给予相关安全技术指导,以提高飞行作业时的安全性。

三是及时为受损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对生产中出现的药害事故,第一时间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固定证据、测算损失,为今后矛盾纠纷处理和赔偿提供依据。同时针对生产实践,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挽救措施,努力减轻农户的实际损失。

三、关于政策扶持方面

目前我市水产养殖险种有池塘淡水鱼养殖险和河蟹养殖保险,其中河蟹养殖保险险种有两个:

一是内塘螃蟹水文指数保险,2023年前为人保财险牵头的共保体承保,该险种主要保障蟹农养殖户成本风险,保费110元/亩,市以上财政承担80%,农户承担20%。

内塘螃蟹水文指数保险:2022年度保费规模6718.91万元(占全年总保费18030.95万元的37.26%),财政补贴5375.13万元,农户自缴1343.78万元(承担20%,22元/亩),已决理赔金额3962.23万元,理赔率58.97%。

二是河蟹目标收入保险,2023年前为华农保险承保,该险种主要保障蟹农养殖户收入价格风险,保费100元/亩,市以上财政承担70%,农户承但30%。2023年对财政和农户承担比例作了适度调整。

河蟹目标收入保险:2022年度保费规模2796.27万元(占全年总保费18030.95万元的15.5%),财政补贴1957.39万元,农户自缴838.88万元(承担30%,30元/亩),已决理赔金额1815.06万元,理赔率64.9%。

四、关于执法监管方面

我市部分乡镇(街道)螃蟹养殖户使用清蓝藻,或在防虫防病过程中,时有发生螃蟹死亡的问题。而农药主要用于种植业病虫草害防治方面,在蟹塘内一般是禁止使用农药的。目前市场个别门店销售的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属于动保产品,因此类产品没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监管和查处,生产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企业只要办理营业执照,有自己企业的产品标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方可生产,无需取得其它许可,给执法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此类问题己向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反映。为此,结合农业部门职能和实际,下一步,我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发放告知书、明白纸等,特别是标有“动保产品”字样的产品,提醒从业人员严把进货关,往往这样的产品容易出现问题,事后难以处理和理赔。同时开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加大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XX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有意逃避兽药监管的行为,坚决查处无证经营的水产投入品“小作坊”。

三是加大日常监管。对兽药、饲料经营行为实行常态化监管,并将曾被处罚的经营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执法巡查中,时刻提醒经营户学习相关知识,履行好查验义务,提高兽药、饲料真假鉴别能力,一旦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控制事态,并及时将相关问题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妥善处置。同时,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将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及时调查证据,查清事实,确保我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养殖户用上放心药、放心料。

五、关于部门协作方面

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对接,信息沟通,形成资源共享、协作紧密常态化工作机制。接到投诉举报事情,分类迅速处置,第一时间指派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了解调查情况,固化证据,及时报告和查处农业违法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切实利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会商,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工作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农业农村部门在履行日常管理、检疫检测、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积极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移交线索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兴化农业农村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

 

兴化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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