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3)第192号
案由:关于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适度提高收费标准的建议
提案人:范明森 联系电话:13805269388 组别: 教育
第一附议人: 第二附议人: 第三附议人:
集体提案: 召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提案内容:
多年来,兴化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承担了多数留守儿童的教育重任,取得了令家长普遍满意、社会高度认可的教学业绩,解决了众多外出务工家庭子女教育的后顾之忧,为兴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作出了不小贡献。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兴化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一直严重偏低,城乡、小初各校的年收费在0.5—1.0万元之间不等,明显低于周边县市颁布标准,低于公办学校的财政投入(以初中生培养为例,年人均财政支出1.5万元)。
收费标准低,对民办学校健康发展造成多方面不良影响:1.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设施难以改善,教育现代化进程受阻、滞后;2.民办学校师资质量有逐年下降的迹象,无法通过薪酬杠杆撬动人才的流向,招不进优师、名师;3.民办学校运行资金、发展资金、风险资金得不到保障,给学校的当下、未来都可能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4.长此以往,不能提高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的办学品质将持续下降,也终将不能满足既定人群对寄宿制、封闭式学校的高质量需求,从而影响整个教育的社会满意度。
建议:有关管理部门结合全市各民办校的实际,调研、论证本市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参照周边县区新颁的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重新制定兴化市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小学10000—15000元╱每生·每年,初中15000—20000元╱每生·每年。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教育局办理。
2023年1月1日
附件: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92号提案的答复
范明森委员:
2022年11月,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7号),进一步强化对民办学校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要求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坚持公益性,其收费体现公益属性。
文件第六条明确:要求发展改革、教育、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监管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民办中小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文件第十一条明确: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投入、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
文件第十四条明确:制定或者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并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开。
2020年9月,我市发改委对兴化市板桥高级中学等十所民办学校进行了办学成本调查,并核定了新的收费标准。目前,市发改委正在开展新一轮的成本调查,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我们将用足政策,支持学校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成本的提高也必将为提高收费标准提供支撑。
谢谢您对教育的关心与支持。
兴化市教育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