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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028号——关于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的提议
发布日期:2024-09-04 10:55 来源: 兴化市政协办 浏览次数: 作者: 兴化市政协办信息员 字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4)第028

 

案由:关于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的提议                                         

提案人:蔡从杰 联系电话: 13809019601   组别: 工商组 

第一附议人          第二附议人        第三附议人        

集体提案         召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泰州市蔡万宝银楼                          

提案内容:

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是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保证管理资金的连续性,提议对恶意拒交物业费、维修资金的业主纳入个人征信。       

建议、办法和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信息公开公示要求,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物业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及标准、服务收费价格、报修方式等信息,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

2.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3.业主委员会应当引导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进行催交。

4.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审查意见:

请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发改委办理。

 

20241月8

 

 

 

 

 

 

 

 

 

 

 

 

 

 

 

附件: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次会议第028号提案的答复

 

蔡从杰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的提议”收悉,感谢对我市信用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情况

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版)》规定为准,不得将该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版)》,自然人欠缴物业费相关信息尚未被纳入该目录之内,无法对自然人欠缴物业费信息进行采集和使用。因此,将拖欠物业费及维修资金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目前,我市信用信息归集主要依托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该平台由省信用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研发。根据省信用办要求,全省县级地区仅保留使用一个信用平台,因此,我市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按照省信用办相关要求推进落实。目前,信用信息主要归集行政管理类信息和信用承诺信息,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七类,重点归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按要求进行公开公示。2023年,全市部门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7735,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共享全量推送、实时反馈,通过市政府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开公示

二、建议

因拒不交纳物业费的相关业主建议物业管理公司按要求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兴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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