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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029号——关于促进二(三)胎妇女就业的提案
发布日期:2024-09-04 10:56 来源: 兴化市政协办 浏览次数: 作者: 兴化市政协办信息员 字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兴化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次会议

提案书

编号(2024)第029

 

案由:  关于促进二(三)胎妇女就业的提案                                             

提案人:  王维  联系电话:17751605018组别:  科技组         

第一附议人       第二附议人        第三附议人        

集体提案         召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兴化市施耐庵西路42号科学技术局                                          

提案内容:

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意味着我国生育政策的全面放开。决定中有一段关于“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的内容,这说明生育政策的放开对女性就业有一定的冲击。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的一项研究表明,女性与生育之前相比,生育一个孩子,其就业几率下降约 6.6%;继续生育二孩,其就业几率再次下降 9.3%。生育已成为当代女性职业发展的一大困境。二(三)胎女性返岗或再就业的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导致就业几率的下降:

1、生育政策放开后,企业压力增大,导致企业在招聘时对女性求职者更加谨慎。企业在招聘女性员工时可能出现同一育龄员工多次生育、反复休产假的情况,企业要解决女职工因生育造成的工作岗位暂时空缺需有人替补的问题,同时也面临着多次休产假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因此有不少企业在招聘时更青睐男性求职者,产生对生育妇女就业歧视行为。

2、对女性来说,生育与工作的冲突比男性更大。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现在虽然有了很大的改观,但女性相较于男性仍然承担着更多的家庭事务,是家务以及照顾孩子的主力。根据智联招聘2022年3月8日发布的《2022 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68.9%的女性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而回到家中,每天操持家务1小时以上的女性达50.9%。这就意味着女性在完成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兼顾家庭,职场女性往往需要在工作与家庭之间进行取舍。

3、女性的职场精力容易被养育子女分散。女性生育后部分时间和精力会花在照顾家庭和养育孩子上,工作状态和工作投入程度可能会受到影响。

建议、办法和要求:

1、从政策上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招聘二(三)胎再就业女性免去后顾之忧。建议将企业独自承担的生育保险由企业、国家、劳动者共同承担;已育且符合条件的男性员工在休育儿假期间,建议工资由生育保险承担,或由生育保险与企业按比例共同承担,切切实实减轻企业负担。另外,建议税务机关给予吸纳二(三)胎再就业女性的企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比如当企业吸纳二(三)胎再就业女性达到一定比例时,税务机关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或者部分减免,鼓励企业聘用再就业女性。

2、进一步普及托育机构,推广普惠托育,提高入托率,使二(三)胎女性能更好的投入返岗或再就业中。根据《中国教育和人口报告 2022 版》,我国 3 岁以下婴幼儿约4200 万,其中三分之一有较强烈托育服务需求,而我国入托率仅为 5.5%左右,婴幼儿的照料主要依靠家庭,入托需求和实际入托之间存在较大缺口,这给家长特别是母亲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教育部门要加大增加托育机构数量的力度,依照条例推广普惠托育,最大程度解决孩子照料问题。二(三)胎女性可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打消企业对二(三)胎返岗、再就业女性的用工顾虑。

3、引导夫妻共同育儿观念,将育儿假落到实处。不少女性正在遭遇“丧偶式育儿”,在整个育儿的过程中,男性参与程度较低。虽然国家规定了育儿假,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男性员工不知道育儿假,或者即使知道育儿假也不申请的情况。建议市加强育儿假的宣传工作,引导已育男性积极参与家庭育儿;同时应加强对申请育儿假但不批准的企业监察,真正发挥育儿假的作用。

4、为因生育中断职场的女性提供就业或返岗指导。女性脱离职场越久,重回职场的难度就越大。部分女性因生育离职期间,逐渐失去与职场的联系,造成再次返回职场时的诸多不适应。建议开设专门课程,为有返岗或再就业需求的女性提供心理辅导或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指导。

5、鼓励二(三)胎女性灵活就业,并对灵活就业的女性提供政策支持。参与社会劳动是女性实现经济独立和自我价值的必由之路,灵活就业增加了二(三)胎女性再就业的可能性。对于灵活就业的二(三)胎女性政府部门应予以政策支持。如税务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的二(三)胎女性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年收入低于某一金额的再就业女性进行税收减免或返还。银行对于具有创业需求和意愿的灵活就业二(三)胎女性在贷款业务上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简化办理流程,或给予利率上的优惠。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建设二(三)胎妇女再就业友好型社会。

 

审查意见:

请市政府办研究,建议交市人社局主办,医疗保障局会办。

 

20241月7

 

 

 

 

 

 

 

 

 

 

 

 

 

 

 

 

 

附件: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2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维委员: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二(三)胎妇女就业问题的关心与重视,以及对我部门工作的支持与指导。您的提案深入剖析了当前二(三)胎妇女在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我部门高度重视,经过深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充分认识二(三)胎妇女就业问题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生育二孩、三孩,这既是我国人口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二(三)胎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职业晋升受限、薪酬待遇不公、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妇女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生活品质,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促进二(三)胎妇女就业,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我市现有关于二(三)胎生育相关政策

1.生育保险政策。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实行市级统筹政策,全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及收缴标准由省医保局、财政厅调研全省各地区的社会综合发展水平,统一筹划统一制定。根据《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政府补贴资金、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这五个方面组成,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享受护理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承担。

2.女职工生育二(三)胎企业社保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后(即2022210日后,含2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多措并举,促进二(三)胎妇女就业

1.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就业环境。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为二(三)胎妇女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对招聘二(三)胎妇女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针对二(三)胎妇女的特殊需求,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同时,鼓励企业为二(三)胎妇女提供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帮助其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市场需求。

3.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权益。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二(三)胎妇女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同时,建立健全劳动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二(三)胎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劳动纠纷问题。

4.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二(三)胎妇女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支持等。同时,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了解企业用人需求,为二(三)胎妇女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5.加强社会支持和关爱,减轻家庭负担。加大对二(三)胎家庭的支持力度,提供生育津贴、育儿假等福利待遇,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和育儿压力。同时,加强社会关爱和支持,为二(三)胎妇女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再次感谢贵委对二(三)胎妇女就业问题的关心与支持。我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推动二(三)胎妇女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为二(三)胎妇女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为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贡献力量。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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