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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兴化市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8-30 18:01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兴化市政协委员会 字号:[ ]

政协兴化市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2017年7月14日政协兴化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调动广大委员的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认真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三条  政协委员应认真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要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会上积极发言。

  第四条  政协委员应认真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培训、考察和各种专题议政活动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乡镇政协工委组织的活动,并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五条  政协委员的管理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市政协机关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为有效实施对委员的履职管理,市政协机关应主动与政协委员所在单位保持沟通联系,取得支持。

  第七条  政协委员应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本界别、团体中的代表作用。

  第八条  政协委员应准时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委员因故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经秘书长批准;全会期间临时请假,应通过所在小组报告大会秘书处。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应提前向会议、活动组织者请假。

  第九条  市政协每年对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一)委员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及活动的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考核。

  (二)委员参加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小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小组负责考核。

  (三)委员每年至少应提交1件提案、反映1条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统计;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

  第十条  政协委员年度履职情况,年底由市政协办公室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及所在单位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统战部,以此作为市政协委员换届时是否留任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为鼓励政协委员认真履职,市政协每年开展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表彰活动。优秀委员人选由委员小组推荐,主席会议进行二轮推荐,办公室按照评选办法对委员履职情况考核计分,报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政协委员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劝其辞去市政协委员职务:

  (一)累计无故缺席两次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连续两年既不提交提案也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三)本人不愿意担任政协委员的。

  第十三条  政协委员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一)违反政协章程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损害群众利益或个人行为不端,严重影响政协形象的;

  (三)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对政协委员给予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劝辞政协委员职务,须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政协办公室通知当事委员,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兴化市委员会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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